7.4.1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
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本條規定。
第7.4.1.1條規定 鋼制無縫氣瓶、鋼制焊接氣瓶、鋁合金無縫氣瓶:
(1)盛裝氮、六氟化硫、惰性氣體及純度大于等于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2)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高的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3)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第7.5條規定 提前檢驗
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1)有嚴重腐蝕、損傷或者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
(2)纏繞氣瓶纏繞層有嚴重損傷的;
(3)庫存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后使用的;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