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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排煙系統的設置場所
    發表于:2017-12-06 08:14:32 分享至:

    一、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二、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四、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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