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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民用建筑防火設計盲點(二)
    發表于:2017-10-30 11:11:58 分享至:

     盲點一

     

    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注意事項

    上述第1條應注意: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上述第2條應注意:為保證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寬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盲點二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注意事項

    上述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5(m)。

    上述的第4條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上述第4條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盲點三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的規定。

    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注意事項

    躍廊式住宅用與樓梯、電梯連接的戶外走廊將多個住戶組合在一起,而躍層式住宅則在套內有多個樓層,戶與戶之間主要通過本單元的樓梯或電梯組合在一起。躍層式住宅建筑的戶外疏散路徑較躍廊式住宅短,但套內的疏散距離則要長。因此,在考慮疏散距離時,躍廊式住宅要將人員在此樓梯上的行走時間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時間,故采用小樓梯水平投影的1.5倍計算。為簡化規定,對于躍層式住宅戶內的小樓梯,戶內樓梯的距離由原來規定按樓梯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修改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盲點四

     

    主導風向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可燃粉塵的車間、裝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等,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布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注意事項

    本規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包括秸稈、蘆葦、煙葉、草藥、麻、甘蔗渣、木材、紙漿原料、煤炭等的堆場。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滅火難度大、危害范圍大。在實際選址時,應盡量將這些場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確有困難時,也要盡量選擇在本地區或本單位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以便防止飛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要盡量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需采取加強防火堤或另外增設防護墻等可靠的防護措施;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因液化石油氣的相對密度較大、氣化體積大、爆炸極限低等特性,要盡量遠離居住區、工業企業和建有劇場、電影院、體育館、學校、醫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區域,單獨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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