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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民用建筑防火設計盲點
    發表于:2017-10-26 09:58:57 分享至:
    盲點1

    ?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注意事項: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盲點2

    ?防火間距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廠房防火間距: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倉庫防火間距: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民用建筑防火間距: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盲點3

    ?商店營業廳、展覽廳防火分區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注意事項:

    上述第2條“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注意看清是設置在單層建筑或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

    當營業廳、展覽廳同時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及其他樓層時,考慮到涉及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防火分區仍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1條的規定確定。

    盲點4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

    第3條確定的設計原則為: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該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1.1條有關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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