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類(《建規》5.1.1)
醫療建筑分為單、多層和一類高層。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醫療建筑應劃分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二、平面布置(《建規》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三、避難間的設置要求(《建規》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確定。
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四、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建規》5.5.12、5.5.13)
1、多層醫療建筑(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高層醫療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五、房間疏散門數量(《建規》5.5.15)
1、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2、醫療建筑內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75㎡,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建規》5.5.17)
注:
1、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七、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建規》5.5.18)
1、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2、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
八、特殊部位防火分隔(《建規》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