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的檢查保養
I. 三副與水手長每季度應對站室鋼瓶操縱裝置、通風裝置、通訊設備、照明設備及聲、光報警裝置進行常規檢查和保養,檢查保養情況記錄至《消防救生設備登記檢查養護記錄簿》
II. 檢查和保養達到的要求
1 大型(CO2)滅火站
l滅火站應有明顯的紅色標志,門上加鎖,鑰匙三副保管,備用鑰匙大副保管,應急鑰匙在滅火站門附近封閉的盒子內,盒子用玻璃蓋,便于擊碎取出鑰匙,該鑰匙盒應有明顯大紅色標志;
l滅火站內清潔干燥,照明充足并應設有應急照明和船舶電話(無電話時,進入人員應攜帶對講機并預先約好聯系人),通風良好,溫度應在0℃—45℃之間,注意防寒與降溫;
l站內不得堆放與本站無關的雜物;
l站內應設有準確的大型(CO2)系統圖;各分路閥、總閥、控制閥標牌清楚完好;開關標志明顯;施放說明準確、簡要;施放手柄與報警器(機艙內聲、光報警三分種)聯動有效。
2 鋼瓶
l鋼瓶外觀無銹、油漆完好,瓶體紅色、(CO2)字標記黃色,出廠檢驗鋼印處白色;
l鋼瓶水壓試驗在有效期內,證書有效;
l鋼瓶內滅火劑充裝率不應大于0.67Kg/L;
l所有二氧化碳每二年應進行稱重檢查(或液面測量)。若每瓶CO2的凈重減少達原重的10%時,應予填充。總減少量小于最大一個被保護艙室需要量的5%時,可同意暫不充灌;但空瓶一經發現,應拆下試壓并充灌。檢測應請專業單位進行,三副監測;
lCO2鋼瓶換新時,之前必須檢驗鋼瓶上的鋼印,確認三個月內做過壓力試驗,并有瓶內滅火劑足夠劑量的證明,否則退瓶。
3 操縱裝置
l瓶頭閥無松動、變形;
l瓶頭閥鉸刀無斷折缺損,刀處于退足狀態,刀頭與鍍層膜片距離3mm;
l瓶頭閥手柄:各手柄上拉索固定孔與鉸刀軸之距離相等,與鉸刀軸連接牢固,止動螺釘深入鉸刀軸且上緊,各手柄與重垂線成60°,轉動范圍不少于120°,各手柄平行;
l控制鋼索:成水平直線,無拼接,無銹蝕、毛刺,連接牢固;
l導向滑輪:底座牢固,無松動,轉動靈活(注意加油);
l驅動氣瓶:壓力充足,閥頭刀活絡有效,驅動氣缸內活塞密封良好、活絡有效。
4 管系
l總閥、分路閥、開關方向標志鮮明,閥開關活絡;
l噴嘴應為黃銅制品,無變形、無堵塞、霧化片完好;
l管道無嚴重銹蝕,紅色油漆鮮明。若須修理,只可用羅紋連接不可焊接,或整根換新。
5 保養工作列入甲板部預防檢修計劃。試驗報告由三副保存,附于《消防救生設備登記檢查養護記錄簿》上。
2 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的施放
1. 施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CO2)均為火勢較大,情況危急時用。由船長任最高指揮,大副為第一替代。
2. 貨油艙、機艙發生火警,最高指揮者即應派三副和輪機長(大管輪為第一替代)二人,或緊急情況下船長指派的其他人員,但必須不少于二人,對大型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進行施放前檢查和施放準備。
3. 施放前檢查和施放準備的內容:確認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處于正常狀況,認準欲施放的分路閥、總閥。
4. 船長決定施放大型(CO2)滅火裝置后,應即指派專人(通常是部門長)對欲施放區域進行檢查,并對各部門人員進行清點,確認船員已全部從該地區撤離。
5. 施放前,失火區域必須密封,若密封不良,應采取臨時封堵,臨時封堵不良,則應考慮增加施放的(CO2)滅火劑數量。
6. 船長指定施放實施者,施放者應按應急分工,并明確操作者和監督者。
7. 船長接到欲施救區域確已無人,并已密封后,下達施放命令。
8. 施放者的操作要求為準確第一,速度第二。在接到船長命令后,打開聲、光報警器三分鐘后施放,一人操作,一人監督,尤其注意開分路閥時,操作者要得到監督者同意再打開。施放者應攜帶榔頭,板手和旋鑿等,遇有不能正常打開釋放的鋼瓶應設法強制釋放。
9. 施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CO2)后,火區密封何時開啟由船長決定。
10. 火區密封打開前,應探測或派員配戴空氣呼吸器進入火區探查,確信不會復燃,才可撤消密封,改為通風。探查時應二人協助進入火場,按SO04《進入通常封閉場所作業安全須知》規定,加強防護,進入火區時間不宜過長。
11. 徹底通風,確認空氣充足,方可正常進入施救區域。
12. 要盡可能地保護現場,為火因調查創造條件。
13. 在靠泊碼頭時施放時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CO2)情況復雜,需注意:
I. 指揮
l船長指揮,如果船長不在,由大副負責指揮,值班的船舶領導協助,在船船員應服從指揮者;
l碼頭或市政當局消防隊來船,船舶指揮人應把指揮權交給穿警服的消防隊指揮者,但應該提出不損害大局利益又維護公司利益的建議;
l公司領導在船,按公司領導布置。
II. 施救
因人員復雜,除船員外可能有碼頭人員或船廠人員、公司人員、消防隊人員,施放大型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CO2),必須用現場檢查方式(不可能時,應請各方面的負責人清點人員),確認施救區域內無人。
14. 機艙施放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需注意:
I. 主、副機停車,切斷機艙風、油、電,關閉油柜出口閥、壓縮空氣。
II. 機艙密封應包括天窗、大煙囪內小天窗,通風筒,蝴蝶門,確認機艙內無人后關閉機艙進出口門,管弄和地軸弄門,應急通道門等。
III. 確認機艙無人,最好經現場探查,或可用清點人數的方法,由輪機長負責;但因進入火場很可能有甲板部人員,故清點人數必須全船清點。若船在碼頭情況更復雜,參見5.13.2。
IV. 施放前聲光報警三分鐘。
15. 固定式氣體(CO2)滅火系統使用后的注意事項:
I. 三副應及時檢查已使用(CO2)的數量,抵港時必須更換新瓶或重新充填滅火劑。
II. 三副對大型(CO2)滅火裝置按本文件規定,認真檢查,尤其注意火場的(CO2)管道和噴咀,確保其重新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III. 火災撲滅后,各設備應仔細檢查后才可起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