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圖紙,主要審查要點有以下幾點:
1. 根據建筑使用性質、規模,審查系統的選型和設置場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 審查系統防護區的設置、劃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重點審查防護區的數量限制、保護容積的限制,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泄壓設施等。
3. 審查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滅火設計用量、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滅火設計密度、設計噴放時間、噴頭工作壓力等。
4. 審查系統的操作與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系統的電源、氣源等,管網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明確延遲噴射或無延遲噴射的啟動方式。
5. 審查系統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防護區的疏散設計、通風、設置的預制滅火的充壓壓力、有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濃度等安全要求,儲瓶間、管網的安全要求。
4.1.1 儲存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網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和集流管等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發生劑罐、引發器和保護箱(殼)體等組成。
2 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固定。
3 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
4 管網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瓶間和設置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
5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5.0.4 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于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6.0.8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Pa。
6.0.10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 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6.0.11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5.1.6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方便檢查和維護,并應避免陽光直射。
5.1.7 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的儲存容器間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可設置在固定的安全圍欄內。專用的儲存容器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1.7.1 應靠近防護區,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5.1.7.2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7.3 室內應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風。
5.1.7.4 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儲存容器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距儲存容器間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風量宜按換氣次數不小于4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8次/h確定。
7.0.1 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光報警器。防護區的人口處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報警時間不宜小于滅火過程所需的時間,并應能手動切除報警信號。
7.0.2 防護區應有能在30s 內使該區人員疏散完畢的走道與出口。在疏散走道與出口處,應設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7.0.3 防護區入口處應設滅火系統防護標志和二氧化碳噴放指示燈。
7.0.4 當系統管道設置在可燃氣體、 蒸氣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場所時,應設防靜電接地。
7.0.5 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機械排風裝置。
7.0.6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動關閉;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7.0.7 設置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入口處明顯位置應配備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