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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體滅火系統審查要點及要求 (四)
    發表于:2017-07-13 08:33:46 分享至: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圖紙,主要審查要點有以下幾點:

    1.      根據建筑使用性質、規模,審查系統的選型和設置場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      審查系統防護區的設置、劃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重點審查防護區的數量限制、保護容積的限制,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泄壓設施等。

    3.      審查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滅火設計用量、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滅火設計密度、設計噴放時間、噴頭工作壓力等。

    4.      審查系統的操作與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系統的電源、氣源等,管網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明確延遲噴射或無延遲噴射的啟動方式。

    5.      審查系統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防護區的疏散設計、通風、設置的預制滅火的充壓壓力、有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濃度等安全要求,儲瓶間、管網的安全要求。

    本文針對4點總結對應的規范條文。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

    5.0.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并應選用靈敏度級別高的火災探測器。

    5.0.2 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5.0.3 采用自動控制啟動方式時,根據人員安全撤離防護區的需要,應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遲噴射;對于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

    5.0.4 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于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5.0.5 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5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氣體滅火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應包括對開口封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設備的聯動操作與控制。

    5.0.7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各防護區滅火控制系統的有關信息,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

    5.0.8 氣體滅火系統的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氣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

    5.0.9 組合分配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開啟前或同時打開。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93(2010版)

    6.0.1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 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

    6.0.2 當采用火災探測器時, 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根據人員疏散要求,宜延遲啟動,但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s。

    6.0.3 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防護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應能在一處完成系統啟動的全部操作。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保護對象附近。

    6.0.3A 對于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應在其出入口處設置手動、自動轉換控制裝置;有人工作時,應置于手動控制狀態。

    6.0.4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供電與自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當采用氣動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與控制所需要的壓力和用氣量。

    6.0.5 低壓系統制冷裝置的供電應采用消防電源,制冷裝置應采用自動控制,且應設手動操作裝置。

    6.0.5A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動作信號及相關警報信號、工作狀態和控制狀態均應能在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13

    4.4.1 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應分別由專用的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控制。

    4.4.2 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直接連接火災探測器時,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由同一防護區域內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或防護區外的緊急啟動信號,作為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探測器的組合宜采用感煙火災探測器和感溫火災探測器,各類探測器應按本規范第 6.2 節的規定分別計算保護面積。

       2 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首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設置在該防護區內的火災聲光警報器,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任一防護區域內設置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類型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首次報警信號;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同一防護區域內與首次報警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相鄰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

       3 聯動控制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排)風機及送(排)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4)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可設定不大于 30s 的延遲噴射時間。

       4 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應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首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按本條第 3 款規定執行除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外的聯動控制;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5 氣體滅火防護區出口外上方應設置表示氣體噴灑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指示氣體釋放的聲信號應與該保護對象中設置的火災聲警報器的聲信號有明顯區別。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的同時,應啟動設置在防護區入口處表示氣體噴灑的火災聲光警報器;組合分配系統應首先開啟相應防護區域的選擇閥,然后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4.4.3 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不直接連接火災探測器時,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

       2 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和聯動控制均應符合本規范第 4.4.2 條的規定。

    4.4.4 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應設置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的手動啟動和停止按鈕,手動啟動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執行符合本規范第 4.4.2 條第 3 款和第 5 款規定的聯動操作;手動停止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執行的聯動操作。

       2 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上應設置對應于不間防護區的手動啟動和停止按鈕,手動啟動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執行符合本規范第 4.1.2 條第 3 款和第 5 款規定的聯動操作;手動停止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執行的聯動操作。

    4.4.5 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啟動及噴放各階段的聯動控制及系統的反饋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系統的聯動反饋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直接連接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

       2 選擇閥的功作信號。

       3 壓力開關的動作信號。

    4.4.6 在防護區域內設有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的系統,其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的工作狀態應在防護區內、外的手動和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上顯示,該狀態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注:本文為氣體滅火設計(公眾號:qitimiehuosheji)原創,轉載請注明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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