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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體滅火系統審查要點及要求 (三)
    發表于:2017-07-12 08:37:16 分享至: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圖紙,主要審查要點有以下幾點:

    1.      根據建筑使用性質、規模,審查系統的選型和設置場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      審查系統防護區的設置、劃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重點審查防護區的數量限制、保護容積的限制,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泄壓設施等。

    3.      審查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滅火設計用量、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滅火設計密度、設計噴放時間、噴頭工作壓力等。

    4.      審查系統的操作與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系統的電源、氣源等,管網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明確延遲噴射或無延遲噴射的啟動方式。

    5.      審查系統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防護區的疏散設計、通風、設置的預制滅火的充壓壓力、有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濃度等安全要求,儲瓶間、管網的安全要求。

     本文針對3點總結對應的規范條文。

    對應的規范條文: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

    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3.1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3.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5.8%,其它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1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2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3.3.3 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9%。

    3.3.5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

    3.3.6 防護區實際應用的濃度不應大于滅火設計濃度的1.1倍。

    3.3.7 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它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3.3.16 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工作壓力的計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 ≥0.6(MPa,絕對壓力);

       二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 ≥0.7(MPa,絕對壓力);

       三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 ≥0.8(MPa,絕對壓力)。                                          

     3.4.1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4.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28.1%,其它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3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4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3.4.3 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其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

    3.4.9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工作壓力的計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充壓(15MPa)系統, Pc≥2.0(MPa,絕對壓力);

    2 二級充壓(20MPa)系統, Pc≥2.1(MPa,絕對壓力)。 

     

    3.5.1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滅火密度的1.3倍。

    3.5.2 S型和K型熱氣溶膠滅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密度為100g/m3。

    3.5.3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電氣設備火災,S型熱氣溶膠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130g/m3。

    3.5.4 電纜隧道(夾層、井)及自備發電機房火災,S型和K型熱氣溶膠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140g/m3。

    3.5.5 在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劑噴放時間不應大于9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50℃;在其他防護區,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2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熱氣溶膠對其他可燃物的滅火密度應經試驗確定。

    3.5.7 其他型熱氣溶膠的滅火密度應經試驗確定。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93(2010版)

    3.2 全淹沒滅火系統

    3.2.1 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采用。

    3.2.2 當防護區內存有兩種及兩種以上可燃物時, 防護區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應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

    3.2.4 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超過100℃時 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本規范第3.2.3條計算值的基礎上每超過5℃增加2%。

    3.2.5 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低于-20℃時 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本規范第3.2.3條計算值的基礎上每降低1℃增加2%。 

    3.2.8 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


    注:本文為氣體滅火設計(公眾號:qitimiehuosheji)原創,轉載請注明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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